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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女生强奸男生不犯法

已有 761 次阅读2017-9-9 19:59

   
        这个问题我要好好答一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罪中,其行为主体,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不满14周岁的,是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即便征得其同意,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也认为侵犯了其性自由权,一般按强奸罪论处。)

  所以呢,女人强奸男人不能构成强奸罪。

  但是,犯不犯法呢?

  这里要区分被侵害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还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子。

  对于不满14周岁的男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里要说明一下,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就是强奸罪了,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也就是说,妇女对不满14周岁男子的强奸,可判处猥亵儿童罪。

  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一款: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已满14周岁的男子呢,这个。。。。。就比较尴尬了。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二款: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那要是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呢,就算了么?这个只能定侮辱罪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需要告知才处理的,就是被害人要主动告知。(女方要多丑男的才回去报警。。。。)

  关于侮辱罪的更新:

  @真名实姓关于侮辱罪的表述比较全面,我上面的答案还是粗糙一些。

  能否构成侮辱罪待商榷。第一,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自由权利,侮辱罪的客体是人格权名誉权,二者不重叠。如果认为强奸男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也就是说侵犯了侮辱罪的客体),那么理论上讲强奸女子应该构成强奸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竞合,但并非如此。第二,侮辱罪要求“公然”实施,而强奸并不必然在公众场合发生,因为侮辱行为的过错在于导致被害人社会评级的降低(通俗讲需要别人围观),而强奸造成的损害并不需要围观就会发生。所以我们假设强奸男子的行为定侮辱罪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那范围也只限于公然强奸男子的一小撮奇葩案件。第三,刑法跟侮辱有关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侮辱妇女(237条),一个是侮辱(246条)。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前者是性侵害(可参看你引用的惩治未成年性侵害的意见第1条,性侵害犯罪包括237条,但不包括246条),相应的,后者是不“涉黄”的。从这个立法安排来看,即使强奸男子构成侮辱类犯罪,也更倾向构成237条,而非246条,但可惜237条只限于侮辱妇女(刑修九也没改这一点)。我个人观点是强奸男子不构成第246条的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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