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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婚嫁多讲究?

发布者: 天蓝蓝 | 发布时间: 2023-2-2 23:31| 查看数: 1032|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婚嫁多讲究?原创2023-02-03 10:31·忟君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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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开始,一切古代社会, 人们缔结婚姻均以承子嗣、承祭祀为目的。这是一种朴素的自然法思想, 也是宇宙万物自然生存的规律。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之中,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各有鲜明特色。在唐代人的观念之中,婚姻的意义和功能一直被界定为,“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国风》内容涉及婚恋的作品比比皆是,从恋人的相识相知到互相爱慕,诗经里均有全景式的展现,反映了先秦时期男女交往自由、恋爱自由的时代主旋律。


明明之前约好了在城墙角落会面,小伙子早早赶到约会地点急不可耐地四处张望着,可调皮的姑娘就是要故意躲藏在城墙背后,饶有兴趣地看着恋人抓耳挠腮、一筹莫展的窘态,忍俊不禁栩栩如生地塑造出一对恋慕至深、如痴如醉的情侣。
虽然先秦时代崇尚恋爱自由,但需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周礼· 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叛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由此可见,“媒氏”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官媒,其职责主要有:记录新生儿的出生年月和姓名;敦促和撮合适婚男女及时嫁娶;监督彩礼的数量在礼制范围之内;处理男女之间的婚姻诉讼(主要是针对婚内不忠的情况)。“媒氏”在先秦时代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大的行政强制性。


无媒不成婚婚姻从古至今都是人生中的大事。在中国古代,婚姻讲究明媒正娶,因此,若结婚不经媒人从中牵线,就会于礼不合,虽然是两情相悦,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未婚男女需要通过媒妁的穿针引线,获得父母同意后,才能启动议亲程序乃至形成双方的婚约。《卫风. 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意思就是说“不是我故意拖延,而是你没有找到好媒人”。由此可见,媒人在当时就已经是婚姻的必备条件了。
直到西周建国,制礼作乐,婚姻礼仪由上至下,由贵族到平民,逐渐普及。《诗经·齐风·南山》中,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的诗句,《卫风》《豳风》也有类似的歌咏。可见,“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在西周时已成普遍的制度与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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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说合下的结合,是不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在《国风》中也有类似的描写:“在东,莫之敢指。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朝于西崇朝其雨。远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怀婚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诗中先写彩虹出现在东方。古人因缺乏自然知识,以为虹的产生是由于阴阳不和,婚姻错乱,因而将它视作淫邪之气。诗人无疑是将淫邪的美人虹来象征这个出嫁的女子,谴责私奔者背人道、逆天理,不知婚姻当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个不从母命的私奔女子,其实正是一个反抗礼教制度、争取婚姻自由的勇敢女性。而无奈的是当时的社会对婚丧喜庆有着极其严格的礼仪规定,诗中女子没有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大胆的私奔行为无疑为当时礼教所不容,所以一些所谓的正人君子便将她视作淫妇而进行严厉斥责。


唐代婚嫁有讲究,下诏崇尚与士婚
初唐时,士族已失去其国家政权和经济上的优势,但其在地方仍是一支王权之外的社会力量,其社会名望不减,并自矜旧望,嫁女必索厚赀,而世人也以与士族联姻为荣。由此形成超然于国家政治力量之外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与军功起家的李唐王室构成冲突。对唐王室而言,世出关陇,不尚山东士族,其强大而统一的中央政权也不允许存在超然于皇室尊贵地位之外的社会力量。


唐王朝存在的几百年间,对士族婚姻的限制和对士族的压制一直为王 朝所重,并成为 这一时期的一大特点。 早在唐初,高祖对世家大族便颇有微词。至太宗时,唐王朝对豪门士族的强烈不满已演化为积极的抑制措施。贞观六年,太宗痛斥士族好自矜大和借婚索财,诏令朝臣重修氏族志,最终将豪门四姓之一的崔干降为第三位,而将皇族排在首位,高祖和太宗的母系亲属排在第二位。
贞观十六年,太宗再次下诏禁士族卖婚。但这一禁令的实施是不理想的。而太宗朝的三员大臣房玄龄、更嵌、李世勤都和“四姓”联姻,士族名望不减”,成为唐王室的忧患。高宗显庆四年,下诏禁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选、卢恽、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共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但当时人仍以与士族通婚为荣。


中宗时,又下诏禁五姓四十四人之后相为婚姻。但族望对婚姻的影响根深蒂固。据统计,高祖同母妹同安公主下嫁随州刺史太原王裕,其余公主降崔氏者七人,降郑氏者八人。高祖、肃宗、代宗皆纳崔氏女为妃嫔。太宗为曹王明纳荥阳郑休璿之女为妃。顺宗庄宪皇后即琅琊王氏女。《文苑英华.碑类》所录唐人墓志,五姓相联姻者几占大半。


就民间而言,婚姻重族望更是一以贯之,《新唐书.李怀远传》附孙彭年传:‘彭年.....与李林甫善,常慕山东著姓为婚姻,引就清列。”
亦有《权载之文集》唐卫国夫人墓志铭:“夫人姓李氏,赵郡......婚亲族类为山东冠甲。”《徐铉徐骑省集》大唐故中散大夫贾宣公墓志铭:“惟公事业富寿昭映一时,族望婚姻熏灼当代。”元稹《去杭州诗注》:“近世不以勋贤之胄为令族,而以冈卢译李为甲门。”以至于文宗有这样的感叹:“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


由上观之,有唐一代, 朝廷对士族一直处于主动抑制的态势。为抑制士族相互通婚和借婚索财,朝廷曾多次采取严禁措施。但朝廷的抑制效果往往是不理想的,唐代皇帝虽代有禁令,但朝臣与世人仍以与士族通婚为荣。这表明,社会地位和名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并不完全与皇室政权和政治地位同消涨,尤其在新政权建立之初,往往存在与前代所遗旧望冲突的问题,二者有时是相脱节的。
就婚姻而言,它往往带有浓厚的习俗色彩,更注重现实的利益,更受人们观念的影响。事实上,唐王朝二百多年历史,朝廷一方面推行抑制士族之法,一方面又不放弃与士族的通婚。并且伴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中小地主成为唐王朝的统治基础,士族社会地位和名望渐成空壳,失去依附,政治地位与社会名望的冲突渐趋平和。


从总体看,与魏晋南北朝时代相比,唐朝的士族已不再对政治权力起主宰作用,其势力和名望呈萎缩状态,只是在婚姻领域与唐王室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成为皇权最后需要征服的领域。至五代时,历经战乱,士族已彻底失去往日的旧望,而氏族内婚制也不再存在。
唐代婚嫁有讲究,礼俗文化为首要
中国是礼仪之邦, 婚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与“礼”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 其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对后世都有着很强的影响力, 在今天的婚俗文化中还能看到唐代流传下来的痕迹。唐代婚俗文化既有对之前朝代传统“六礼”的传承, 也有因政策开明而呈现出礼的包容性发展。从《大唐开元礼》和《唐律疏议·户婚》中的记载可见, 唐代的婚姻礼仪与《仪礼·士昏礼》中的记载一样, 也是依照六礼来完成婚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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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献记载说明,“六礼”仍然是唐代结婚的必经程序。六礼程序以男方纳采主动启动程序开始, 女方被动选择是否同意继续共同进行下去, 直到婚礼完成,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 既没有如同西方那样宗教式的结婚仪式, 也没有朝廷官府统一办理的登记手续, “六礼”是男女双方成为合法夫妻的唯一程序和证明形式, 也是民族生命得以合法繁衍的有效证明。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这“六礼”的婚俗文化背后, 可以看到男女双方聘礼与嫁妆进行了经济利益的交换, 看到一场婚姻与利益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从更深的文化内涵层面来看, “六礼”这种婚俗文化也承载着深层次的精神和思想方面的内容。
首先, 从整体来看, 在婚俗仪式中, 大都是以男子为主体, 在隆重与肃穆的重要礼仪下, 表现着一种礼的文化传承, 很多情况下个体的婚姻不是按照自身的意愿来进行的, 而是因袭祖先们留传下来的“规矩”和社会文化习俗, 这是一种文化模式的传承。其次, 在强大的婚俗文化的社会形态背后, 个体也要寻找个人在婚俗仪式中所特有的特殊精神内涵。
就个体自身来说, 每个人的一生要经过四次大的礼仪形式:诞生礼、成年礼、结婚礼和丧葬礼。而婚礼是礼仪的根本, 是人生最关键最根本的程序, 这种程序是传承的, 是一代一代继续下去的, 具有信仰的、民俗的精神。婚礼是人生中的重大仪式, 是一个人融入另一个家庭的鲜明标志, 是努力建立个体家庭和发展一个家族必要关卡, 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六礼”的婚礼仪式把个体的“我”同化于社会之中, 并确定“我”在家族及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而婚姻缔结中的各种仪式, 则是向亲族、社会取得理解认同的最重要、最庄严的形式。因此, 在“六礼”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的背后, 蕴含着的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生命的繁衍, 文化的传承。


结语
唐代的婚姻风气呈现开放、自由、无视伦常等特征。以儒家礼法合一思想为指导的法律制度面对唐代前期的特殊社会风气、社会现实,很多律法规定无法贯彻,在某些问题上更采取了一种弹性调整和回避问题的态度,以淡化矛盾。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巩固,法律对婚俗的影响日渐扩大,唐代中后期婚姻法律与婚俗现实之间的差距呈现缩小的趋势。历经唐末五代之乱,百姓渴望安定的社会秩序,儒家思想迎合社会需要,在婚姻领域,重家族宗法观念、重尊卑秩序、重贞洁伦常的传统观念慢慢复兴,唐代的婚姻精神与婚俗现实在唐末终于走向融合。
唐代婚姻的发展、融合,为现代社会解决婚姻家庭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唐代婚姻实践中对婚姻事实的认定标准,对婚姻道德风尚的政策导向,以及处理现实冲突的弹性调整方式,在民主自由精神为主导的现代社会,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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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回复 天蓝蓝 发表于 2023-2-2 23: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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