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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程曼隐瞒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拖延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实名举报

发布者: 就这样吧 | 发布时间: 2023-3-25 23:18| 查看数: 298|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法官程曼隐瞒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拖延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实名举报

  举报人(债权人):杜季洪。女,1965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东街14号6栋1单元12号,联系电话:18982086448。

  被举报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程曼。

  举报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五金钱给付的执行第29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五金钱给付的执行第30 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请求事项:一、严惩程曼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追查背后靠山;追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缺失责任;

  二、变更执行法院!

  三、将协助执行方汉源县永定桥水库中心在金牛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违规转款 ¥3020453.71元执行给举报人!

  事实陈述:举报人杜季洪与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杜北芳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3月立案、案号为(2016)川0106民初3195号;2018年7月审结,案号(2018)川01民终5934号。2018年8月举报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川0106执4974号。

  申请人在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省雅安市汉源水库局的工程款进行了保全,金牛法院作出了(2016)川0106民初31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杜北芳、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346万元的财产,并且作出(2016)川0106执保86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雅安市永定桥水库局暂停支付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申请人是该工程款的第一保全人。

  2020年11月11日举报人取证到协助执行方雅安市永定桥水库中心向被执行人江西铜安公司转款的凭证后,第一时间将《银行转款流水》提交给法院,要求执行法官程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五金钱给付的执行第30 条的规定对违规转款进行执行(执行款在我的保全金额内,也在法院判决书应该执行的金额内)。

  

  但是程曼拒不执行。她的理由是:协助执行方说是农民工工资。本人反驳他们说谎,指出他们是借用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抽逃转移资金!本人的理由就多了!最重要的一点是:实际施工人杜北芳在此期间被捕了!工程自然停工,怎么会有民工工资?!关键点:就算真的是民工工资,协助执行方在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无权擅自转款给被执行人。民工工资也只能经过司法确认后有优先执行权而已。否则,保全的意义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本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程曼一直拖延不调查取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人不停的上访,终于,2021年4月1日程曼到协助执行方实地调查取证。过程就不细说,结果是至今都没有取证到重要证据《第45期工程款支付报批表》,以及李姜军的50 万元工伤诊断书!因为¥3020453.71元转款就是第45期和第46期全部工程款以及工程保证金支付的李姜军的50 万元工伤赔偿!(农民工工资最多只占工程款的40%。其实就凭这一点就可以确定¥3020453.71元根本不是农民工工资!程曼却坚持是农民工工资而拒不执行。)

  

  本人非常怀疑¥3020453.71元工程款是造假!因为该工程2 010年动工、2015年12月主体竣工通水、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断裂、2016年更是被逮捕,剩余扫尾复耕工程早就停工,哪里来民工工资?!举报人已经向汉源县纪委和雅安市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水库中心连续4任局长被逮捕。

  难道程曼当场就看出了猫腻?!所以故意不要复印件的?!我当场提醒程曼第45期支付报批表没有复印,她却说:有谈话笔录,等他们后面寄过来!(债权人自驾前往,参与了调查取证全过程。)可是至今水库中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难道程曼不催促吗?

  

  本人又重新回到艰难的举报、上访之路。终于,2021年8月19日,“是否是民工工资”召开了《听证会》。会议要求协助方按照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工资发放册》《出勤考核表》等提交法庭;特别提出将“以前的工资发放册”提交出来做一下对比。会议结束后案子又交由程曼落实执行!但是,程曼说至今没有收到协助方任何材料。《听证会》结束时协助执行方就说了:“提供不出来证据!让法院去执行!”程曼仍然拒不执行。

  

  程曼一拖再拖的目的是什么呢?我开始以为她是对我多次信访有怨言才故意拖延执行、折磨我一下,我对拿回债权一直有信心,因为我是第一个工程款保全人,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方雅安市永定桥水库中心还有3200多万元应收取的工程款,直到2022年9月19日,我接到破产管理人的电话知道被执行人宣布破产了才恨死了程曼了:最毒妇人心说的就是她!她就是嫉妒我有钱!她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她就是要让我变得一无所有!根据破产法我的保全算是无用功、我的起诉打官司也是白忙活了。从破产管理人处才知道其他债权人多多少少都拿到钱了,就只有我一个人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还傻傻的指望保全的工程款。整整8年时间我一无所获,唯一的收获就是真正领会到什么叫衙门深似海、法律是摆设、有理说不清、上访也无用、法官说了算!法律法规不及法官权力大!

  因为程曼故意拖延调查取证及拒不执行,同时影响的还有我在武侯区法院判决的债权本金248万元也一直得不到执行。因为金牛法院是首发,必须要等金牛法院执行后其他法院才能执行。我损失的本息共计是1300万元!所以程曼你是故意的吧!你的职业操守呢?!你有没有良心?你丧失了法律精神和最高原则!你根本不配做法官!因为你的个人嫉妒私心造成的不仅仅是我个人的生活困难,还有我的年迈父母兄弟子女都拿不到钱而生活艰难、举步维艰。

  

  其实,根据程曼2021年4月1日取证到的《永定桥水利工程主体c11标段工程款支付报批表(第46期)》就可以得知被执行人还有3200多万元剩余应收取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五金钱给付的执行第29条程曼应该毫不迟疑的去执行。但是,她利用人民群众对新法律知道不及时根本不主动提及该法律。不仅如此,对举报人熟悉知道的法律要求她依法执行时,她却是百般狡辩、胡扯鬼扯、谎话连篇,简直丧失了作为一个起码的人应该有的诚实守信 、善良真诚、信守良知;更丧失了一名合格法官基本的职业道德: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漫长的取证调查,其实程曼早就知道转款不是农民工工资了,即便如此,她依然振振有词为她的拒不执行狡辩。请看我跟程曼在2021年9月26日的通话录音;她说“就说他那个钱,他即使说是不该付,他也只能说是不能付,追回来,追回来就只能在他的账上,我们也不可能执行给你,也不可能执行给你。” 请问程曼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哪条哪款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五金钱给付的执行第30 条请问程曼该怎么理解又该怎么实施?!

  程曼就是这样践踏法律尊严、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程曼为了不执行还说出这么完全没有底线、无耻之极的话:“ 如果说是他那个钱追回来了,确认是铜安公司和杜北芳应该收的钱,那么没有问题,法院执行。你关键是现在还没有确认是不是他的钱,你确定不到啊。(见通话录音)”钱都打到被执行人账户了,程曼还要你证明这个钱是不是她的钱,这不是胡扯吗?!这就好比请你证明你就是你自己一样!还有比她更能胡扯更能睁眼说瞎话的无耻之徒吗?!真是玷污了法官的形象!

  我也是活了几十岁的人了,没有亲身经历过也听说过。从2018年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执行申请书》以及后面的上访到举报到网络发文,程曼法官一直是有恃无恐的态度,脸上就差写上“我背景硬,有靠山,你拿我如何?!”我猜也是如此吧。否则,一个无权无势普普通通的法官应该是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履行职责的吧。明摆着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一名正常的法官有什么理由不去执行呢?!但是程曼就可以有法不依,因为她自以为任何人都告不倒她。 说她没有靠山我都不信。

  

  在这8年的诉讼中虽然让我对司法黑暗有深切的体会,但是我也坚信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的!

  破产管理债权申报我才知道,除了我之外,其他法院民间借贷债权人或者资产置换或者现金都实现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反而是第一个起诉第一个保全的我没用拿到一分钱!对比之下金牛法院多么的不作为啊!程曼法官对我得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恨才会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故意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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