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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银行投资成亿万富翁财产该全部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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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00:2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州石某群等人16年前抢郑州一储蓄所,获取200万元,然后用于投资,现在成亿万富翁,这些算不算孳息,该不该没收。如果不没收,似乎这说不过去,是的,石某群当时抢劫的数额只是200元,但这200万元,在16年前,将是一笔巨款,在16年前,在中国是很少有人有这么大的一笔财富的,这笔钱给石某群提供了必要的投资条件,虽然石某群利用这笔钱投资的是生意,还不能保证是完全正当的,就算是正当的,非法取得的资本所取得的收益,依然是非法的吗,这有点带有洗钱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取得的孳息是应当没收的,可石某群,并不是把赃款存于银行获取利息,而是用于商业投资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对于这个问题,恐怕我国的法律还未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怎样对待这个问题,法律应当要加以完善。   

  但从孳息来理解,石某群利用赃款取得所有财富都合符没收的范畴。因为孳息,它不仅仅包括利息或者红利,所谓孳,指的是繁殖演生的一切所得(不管后续的行为是合法与非法),这好比你的第一只种鸡是偷来或者抢来的,导致你养的整群鸡都是非法的,就这么回事。应当说石某群的亿万家财就是从那200万元孳生来的,没有那200万元,也就没有石某群现在的亿万家财,从这点来说,石某群后续所取的家财,都是靠抢劫来的钱款孳生的,我们就有理由全部没收,就是有其家人参与其中的经营,他们依靠的依然是抢劫来的那200万,没有这200万非法资本,他们就无法或者不可能那么容易取得后续的财富,就算他们不明知,这只能说他们无罪而已,但取得的财富依然是非法的,应当给予全部没收,只有这样才不让犯罪者赚便宜,这从鼓励人们必须合法取得财产合法经营也应当是法制的精神。还有这样的案例,某官员某财务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的财物进行投资获取的财富同样应当属于孳息,从开始非法导致整个过程结果的非法,可以这样去推论吗,这就是孳的含义。   

  往往法院在判处没收这类案件的财产时,会忽略这个问题,或者模糊处理这个问题,让违法犯罪者捡了大便宜,这些判决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纠正,凡查得清楚的案件,都应当全部没收,石某群的突然暴富,这是当地人有目共睹的,石某群在未抢劫银行之前不可能有别的资产,所以他后续取得的财产,都是由抢劫来的钱所孳生,这就决定了他取得财物的非法性。无论他后续是否是正规经营或者不正规经营,这与孳的含义无关,只要他是以抢劫得的钱发展而来都可以认定为孳息了。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不必去讲求它的过程方面的证据,也不必细致去区分他的每一笔收益的来源,只要查清他作案之前是一穷二白就行了。这就足够可以认定他所有后续取的财富都是靠非法资本孳生而来的,也无须去区分他在后续的财富取得的过程中作了多少正常的劳动与努力,这北京白癜风医专科医院on/40739434.html]北京白癜风医院简介[/url]些都与孳的含义无关,从一个行为的非法导致所有行为的非法,应当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应当是法律打击非法行为的前提,不然,只去认定原来的犯罪数额,这个做法将绝对是错误的,这对犯罪者而言是捡了大便宜,对遵纪守法者是极为不公的。这类案件还会发生,如果不这样去惩处,将会鼓励许多人去铤而走险,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警示教育后人。   

当前还有这样一个现象,行贿者通过行贿取得的财产合法吗,如果是项目批文官位而不直接是财物呢,比如,我通过行贿取得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权,我行贿很小取得的财富巨大,在取得项目后我进行了投资管理,付出了劳动,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项目就合法了吗,我取得的财富就属于合法的了吗,是不是同样存在孳息的问题,是不是也属于一个行为的非法导致后续所有行为结果的非法,应不应当给予全部没收,这也是法律应当明确界定的一个问题,不然又让许多人捡了大便宜,这恐怕也是腐败屡禁不止的最治疗白癜风最好的专家主要原因。比如我通过行贿得了一个官职,这个官职有效吗,或者应当撤销或者坐牢吗,这才是反腐败最根本的问题。如果对这个问题含糊不清,就会有许多人去效仿,而且连任何风险都没有了,我们反腐败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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